政策解讀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4年5月31日印發《龍湖區關于支持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扶持措施》。為進一步用好用活坪山區對口幫扶協作專項資金,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制定《龍湖區關于支持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扶持措施(修訂稿)》(以下簡稱《專項扶持措施》)。現就相關政策作以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決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珠三角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對口幫扶協作工作實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加快推進深圳市坪山區—汕頭市龍湖區“百千萬工程”產業合作園區建設,進一步用好用活坪山區對口幫扶協作專項資金,努力推動更多優質產業項目在園區落地見效。按照區政府工作部署,結合實際情況,對原文進行了修訂,制定《龍湖區關于支持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扶持措施(修訂稿)》。
二、基本內容
該專項扶持措施共有9條內容,分別涉及制定背景、獎勵措施、其他事項等。其中:
第一條,主要介紹了該《專項扶持措施》的制定背景情況及其主要文件依據。
第二條至第八條,是該《專項扶持措施》的主體部分,主要明確了相關獎勵標準,該專項扶持措施主要涉及在“深圳市坪山區-汕頭市龍湖區‘百千萬工程’產業合作園區”范圍內開展實際經營的各類企業及其項目,以及面向合作園區納統企業提供普法、商事調解、人民調解或“法治體檢”等公益法律服務的龍湖區法律服務機構和實際采購龍湖區內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產品、實現兩地企業產業鏈協作的坪山區企業等。此外,還包括新認定的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新增入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上批零住餐企業和規上服務業企業、“個轉企”當年度培育入庫的企業等。
第九條,是該《專項扶持措施》的其他事項說明部分,具體介紹了資金來源、相關企業需滿足的資質條件及獎勵措施期限等。為了更好發揮政策效應,激發企業發展積極性,該《專項扶持措施》適用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
三、修訂內容
(一)刪除條款
刪除原文四條條款,具體為:“第二條 新引進深圳市坪山區-汕頭市龍湖區“百千萬工程”產業合作園區(即龍湖現代產業園,以下簡稱:園區)的規上工業企業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予以獎勵10萬元,單個企業只獎勵一次。(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第三條 新引進園區的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予以獎勵20萬元,單個企業只獎勵一次。(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第六條 龍湖區上市企業(A股、H股)募集資金投資園區的工業項目,投資規模5億元以上,予以獎勵50萬元;龍湖區新三板企業募集資金投資園區的工業項目,投資規模3億元以上,予以獎勵30萬元。(龍湖區財政局負責)”“第九條 經龍湖區有關部門認定且在坪山-龍湖產業協同發展基地掛牌運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包括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所培育出的龍湖區限上零售企業(需提前向屬地街道、龍湖區商務局備案且年度銷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合計年度零售總額同比凈增加5億元以上的,按不超過增量部分的0.7‰予以平臺獎勵。每年最高獎勵350萬元。(龍湖區商務局負責)”。
(二)修訂條款
1.將原文“第四條 對首次達到下述標準的園區企業,分層次予以獎勵,對獲得獎勵后年度產值達到更高標準的,按相應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一)年度產值達到2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10萬元。(二)年度產值達到3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15萬元。(三)年度產值達到5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25萬元。(四)年度產值達到10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50萬元。(龍湖區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負責)”修訂為“第二條 在深圳市坪山區-汕頭市龍湖區“百千萬工程”產業合作園區(即龍湖現代產業園,以下簡稱:合作園區)范圍內開展實際經營的制造業企業年度產值首次達到下述標準,分層次予以獎勵,對獲得獎勵后年度產值達到更高標準的,按相應標準追加差額獎勵:(一)達到5000萬元的企業,予以獎勵2萬元。(二)達到1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5萬元。(三)達到2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10萬元。(四)達到3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15萬元。(五)達到5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25萬元。(六)達到10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50萬元。(龍湖區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負責)”。
2.將原文“第五條 園區企業自按約定時間開工之日(按約定時間、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園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5000萬元以上,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1‰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龍湖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修訂為“第三條 合作園區范圍內項目自開工之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園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5000萬元以上,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1‰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龍湖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3.將原文“第八條 實際采購龍湖區內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產品金額1000萬元以上、實現兩地企業產業鏈協作的坪山區內上市公司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年度產值10億元以上工業企業(提前向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按年度新增采購額1%給予采購方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修訂為“第五條 根據《珠三角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對口幫扶協作實施方案(2023-2025年)》,龍湖區與坪山區建立結對幫扶協作關系。為加強兩區產業協同發展,對實際采購龍湖區內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產品金額1000萬元以上、實現兩地企業產業鏈協作的坪山區企業(須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提前向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按年度新增采購額1%給予采購方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三)新增條款
新增三條條款,具體為“第六條 對新認定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獎勵20萬元/家,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家,首次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獲省科技廳受理的企業給予獎勵3萬元/家,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家,重新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獎勵6萬元/家。(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第七條 對新增入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以獎勵6萬元/家,新增入庫的限上批零住餐企業和規上服務業企業予以獎勵2萬元/家,‘個轉企’當年度培育入庫的企業,在以上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獎勵2萬元/家。(龍湖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第八條 對當年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獎補資金,通過市統一組織的完工評價,但未能通過競爭性遴選入庫或入庫但未能獲得獎補資金的項目,以項目設備投資額(不含稅)的1.5%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